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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工伤保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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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

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相关待遇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同步实施。

五级、六级伤残享受相关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O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相关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 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O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O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1.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2.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3.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4.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工伤死亡

办理条件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办理材料

工亡待遇审核

单位专管员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亡待遇时,须提供:

1.工亡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火化证明和户口销除证明及复印件;

4.供养亲属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保险福利档案或单位工会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

6.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提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未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证明;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8.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交通事故或涉及其他人身伤害赔偿的,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结案书或证明材料

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

办理流程

1.提交资料

2.初审

3.复审

4.局领导签字

5.用人单位提供往来收据,抚恤对象提供个人结算账户

6.财务科支付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点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芙蓉中路157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院

地址:芙蓉中路241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芙蓉中路157

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云龙中路88

相关办理指南
最新办理指南数据
办理机构
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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